深圳市立体绿化行业协会理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工作,保障全体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构成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地域代表性是指理事的分布要广泛覆盖本会活动地域;行业代表性是指理事在所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理事通过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或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二)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章的提议函。
(三)理事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在理事会议召开的五日前,会议筹备组或秘书处应将需表决的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部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时,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决。但表决事项可能对与会理事产生不利影响的,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会议纪要应在本会网站公告,并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十二条 理事罢免
(一)本会理事任职期,如果发现已经失去理事任职条件(即已经不符合理事当选资格)的,如连续三次无故缺席的理事会议或有不良经营行为被屡次投诉且屡教不改,行业内口碑较差的。经会长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议审议表决后,给予劝退或除名处理。
(二)被劝退或除名理事名单及处分决定,以协会文件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三)被劝退或除名理事对理事会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会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由会员大会对理事会该项决定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除应当由理事会之外的事项,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2年5月31日深圳市立体绿化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