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体绿化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立体绿化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提高专家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专家委员会的宗旨系发挥行业协会在立体绿化行业广聚多专业的高端人才优势,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立体绿化行业发展战略、提升立体绿化行业创新能力、参与重大立体绿化项目评审、工程质量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业决策水平。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积极推动立体绿化行业各项决策咨询及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可持续运维。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对协会理事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承担。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决定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和撤并。
第五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的运行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专家名单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行业内专家参与深圳市立体绿化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的研究和制定;
2、围绕深圳市立体绿化行业热点问题和影响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议题,召开专项研讨会,进行科学论证,为立体绿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意见或报告;
4、接受协会委托,对涉及行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前景等问题进行考察调研、论证、评价和咨询;
5、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为行业和社会提供专项服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专家委员会可适时增减人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专业基础扎实,指导或参与过立体绿化行业重要规划设计或工程项目;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且业绩突出;
3、在立体绿化相关企业中,在重要管理或技术岗位担任要职,且业绩突出。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取协会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4、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和部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3、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信息,提出建议;
4、未经专家委员会的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和协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5、在工程项目评审、工程质量验收等活动中,主动遵守利益回避原则;
6、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估考核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权限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成员,专家委员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任职期限
本协会专家聘用期一般为三年,根据专家参加活动情况及业务能力水平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约定工作程序,管理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